收藏本站 您好,欢迎来到租赁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行业导航 产品 求购 企业 动态 展会 招聘
分享到:

——主题发言之一

摘自《*租赁法立法国际研讨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租赁合同》为*租赁业务在中国的开展奠定了立法基础

    *租赁作为现代租赁业务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德高望重的荣毅仁先生的积极倡导下,开始进入中国。随后,*租赁业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通过引进巨额资金、 引进大量先进技术,成为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大批企业通过租赁*,解决了资金困难,更新了技术和设备,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增强了创汇能力,发展了外向型经济,从而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积极推进这样一个全新的金融工具的同时, 由于社会各界对*租赁的认识不足,忽视了*租赁业赖以生存的法律环境的建立,使得*租赁业缺乏应有的法律保护,走了一些弯路。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或将*租赁与传统的财产租赁混同,导致加重了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瑕疵担保责任,或将*租赁合同定性为企业间资金拆借而归为无效等,这种法律上的认识偏差致使*租赁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和影响。面对*租赁业发展的法律困境和相关立法的滞后,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地力口强了对*租赁法律适用的关注, 同时采取了一些相关的措施。一方面通过个案的监督,澄清对*租赁法律性质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加快了审理*租赁合同纠纷的*解释的制定工作。*租赁最早见于*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l条的规定,该条明确: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后,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论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总结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于1996年 5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最高法院的*解释权本应建立在对施行法的解释基础上, 由于当时的法律没有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法院的*解释难免有僭越立法权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施行后, 改变了*租赁交易无法可依的状况。该法第十四章专门规定了《*租赁合同》,将*租赁交易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该章针对*租赁交易的特点,针对出租人的合同权利义务作出了科学、准确的规定,解决了*租赁交易中的基本问题。但是, 囿于债法的特点,*租赁合同一章仅针对承租人破产的情况规定了租赁物*破产财产和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f]属没有约定时的确权原则,不可能涉及到*租赁交易中有关物权的其他问题。物权法也没有就动产所有权登记的问题作出规定,难以满足*租赁交易的实际需要。

    二、关于草案在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关于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的特点

    *租赁合同与与其他商事合同最明显的不同点就在于该交易由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组成。这就必然产生*租赁交易的权利义务如何在三方当事人合理分配的问题。合同法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在第十四章中分别以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租赁物的受领、违约索赔、买卖合同的变更过程中,承租人的权利及其保护。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如出租人对另外两方关于两个合同内容的披露、供货合同无效或撤销时对*租赁合同的影响、供货合同风险承担等问题。如上所述,这些问题均是由于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在合同法总则中没有相应的条款可资依据。当然,我们可以以“契约自由原则”将这些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交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但是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可以对当事人缔约加以引导,并且在当事人没有就相关事项作出约定时,提供定分止争的依据。如果法律可以有所为,何必不为之?下面就草案在这方面的几个主要尝试分述之。

    1、关于合同内容的披露义务

    正如草案所指出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其实质是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物的信任和选择, 出租人主要义务是提供*,但在合同形式上,则由出租人分别与供货人和承租人订立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出租人是否负有向两个合同的相对人披露合同目的及合同内容的义务,以及合同内容披露到何种程度,直接关系到承租人如何行使供货合同权利,以及供货人在何种程度上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抗辩权。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规定了委托合同项下由于受托人是否向第三人及委托人披露合同相对人而使委托人产生的合同权利和第三人的抗辩权,但该两条规定均未要求委托人在

分享到: